杨国良因购一套商品房被浦东公安分局指控为涉嫌受贿——
是一起有人精心策划的假案、错案、冤案的事实目录
我叫杨贇,住上海浦东新区花木路500弄7号1101室。我父亲杨国良于2006年9月11日,被浦东公安分局指控涉嫌受贿罪而逮捕,拘押至今。我父亲购买住房,纯属商品房买卖,根本不存在受贿。为了澄清事实,还我父亲一个清白,我现将所谓杨国良一案前前后后各项事实情况作一个详细叙述如下。
一、 杨国良购房完全是朋友和亲情合法的购房行为,不是受贿。
杨国良与瑞达公司董事长周瑞勇是多年的朋友。购房前,由我舅(当时在瑞达公司任支部书记、人事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首先向周瑞勇提出要购买一套房,周瑞勇同意后,由我舅带杨国良一块去找周瑞勇落实购房事宜,当时,周瑞勇明确表态,房子没问题,到时,按进价给。之后,我家这套房子的买卖手续,具体合同签订、付款、取产权证等,全部都是由我舅一手操办,这是有据可查的。(从公安局2006年9月14日,周瑞勇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明,公安局当时问,为什么以2800元/平米卖给杨国良?周瑞勇明确答复,一、和杨国良是多年朋友关系,二、杨国良的大舅在本公司任职)
二、 为什么这套已入住近5年的房子,被人“举报”?
1、 因为顾晓鸣(现任陆家嘴功能开发区党委书记)在担任浦东新区花木镇党委书记、镇长兼鑫荣公司(花木镇镇属企业)董事长期间,曾与瑞达公司(外来投资企业)签订过一份土地置换协议,后因鑫荣公司逾期付款,按“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瑞达公司1860多万元违约金,此事,经多年协商未果。2006年5月,瑞达公司将鑫荣公司告上法庭,向其主张900万元逾期违约金,顾晓鸣为推卸其责任,挖空心思、精心策划,想出一条毒计,妄图制造杨国良受贿案来干扰冲击民案。
其编织的理由如下:
1、 瑞达公司向鑫荣公司部门经理杨国良行贿一套房。
2、 杨国良擅自多支付200万元给瑞达公司。
3、 杨国良故意使鑫荣公司造成逾期付款,导致产生巨额的滞纳金。
若此计得逞,法院必须终止滞纳金民事案,而按刑事案审理,如此一来,违约金赔偿不但一风吹,顾晓鸣还成了“反腐的英雄”——从鑫荣公司挖出了一个“大蛀虫”。而瑞达公司也因商业贿赂罪,将被刑事处罚。真可谓“一箭三雕”!于是,这场闹剧,就按照顾晓鸣的指挥开场了。(附件1:2007年5月23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上海浦东花木地块置换引发利益纠葛)
三、 首先策划委托不知内情的杨骏律师举报
没有举报人怎么办?他们首先找到了一个举报代理人——不知情的杨骏律师。2006年8月28日,顾晓鸣伙同李志林(现任花木街道党委书记兼鑫荣公司董事长,顾晓鸣的后任)决定,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特委托上海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杨骏为杨国良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的举报人,上海鑫荣公司的代理人。(附件2:授权举报委托书)
四、策划举报正式启动
1、2006年8月29日,13点50分到14点50分,不知内情的鑫荣公司委托的律师杨骏向浦东公安分局举报杨国良,同时,还有一封鑫荣公司举报信。举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指控杨国良与瑞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鑫荣公司利益。(虚构了3笔数目:1、398061元;2、176916元;3、25304元;)
②、指控杨国良在土地置换中是谈判、协商的直接负责人。(此条实属捏造,土地置换完全是顾晓鸣负责签约)
③、指控杨国良非法占有鑫荣公司财物,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罪名为职务侵占罪)
杨国良所购买的花木路500弄7号1101室这套房子,举报人杨骏明知此房于2002年3月27日便已与瑞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2002年4月8日办理了交接手续,这套房产早已是瑞达公司名下的财产,而根本不是鑫荣公司的财产,他们在2006年8月29日的举报内容中,竟然还在声称这套房产是鑫荣公司的财物,并且颠倒黑白,为捏造杨国良职务侵占寻找口实。
至于,瑞达公司制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瑞达公司的权利,鑫荣公司凭什么去干涉?
综上所述,这套房子根本就不是鑫荣公司的,而是瑞达公司的,杨国良何来职务侵占?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按这条规定,应追究杨骏和李志林什么法律责任?!!!
(附件3:杨骏的举报笔录和鑫荣公司举报信)
五、制造假案、错案、冤案的决心已下
1、 根据上面所谈事实,按理此案是难以出笼的,因为,事实很清楚,这套房产根本不是鑫荣公司所有,所以,举报内容完全是虚构捏造的。然而,一个星期之后的2006年9月4日,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表明,杨国良职务侵占是不存在的,然而此时,公安局却将指控的罪名改成了“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从2006年9月4日的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可以看出,顾晓鸣、李志林等人动用公安资源起作用了。公安局认为,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然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给杨国良定了受贿罪,顾晓鸣的“一箭三雕”的阴谋正式开始了,从9月4日开始,他们就已经下定决心要搞死瑞达公司法人代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条规定,举报杨国良职务侵占根本不能成立,依照法律,公安局应追查杨骏和鑫荣公司捏造事实的举报动机和目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 公安局在9月4日便定了杨国良涉嫌受贿罪,事先没有人举报受贿,也没有任何事实可证,也没有调查任何当事人,就已经立案了,这就足以证明杨国良案在还没有发生之前,便已经有人具体策划并实施了,也证明了顾晓鸣制造冤假错案,是受到公安局的个别人的支持的。(真正调查是在9月11日开始)
在顾晓鸣直接策划下,杨国良这起冤假错案开始正式出笼。
(附件4:立案决定书)
六、 动用大量公安资源,人为制造刑案,正式实施
2006年9月11日,10点左右,经侦支队民警分别找杨国良、周瑞勇、钱德根三人讯问,寻找证据。
1、2006年9月11日上午,杨国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镇领导以镇里开会为由骗去,即被带去公安局侦讯,从上午10点10分,到晚上20点40分,长达近11个小时,从2007年6月27日开庭时,杨国良明确表示,公安民警在讯问他时,对他进行威胁,拍桌子,以停笔不记录进行恐吓,并且记录的内容,歪曲杨国良本人的意思,杨国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签字画押。
2、当天,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公安局便急匆匆将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拘留条件】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杨国良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百姓,仅仅只是买一套房子,犯什么罪?当时,公安民警也觉得只是买了一套房,正准备放人的时候,突然上面来电话,某领导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此人不能放,还涉及到刑案。”从这点也足以证明,公安内部有个别人已经在配合顾晓鸣的阴谋的实施了。
3、2006年9月11日上午,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两名刑警去瑞达公司并声称有人“匿名”举报瑞达公司向鑫荣公司员工杨国良进行商业贿赂,并威吓周瑞勇为商业行贿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讯问。当时,周瑞勇反问办案人员,“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匿名举报不是不作立案处理吗?”同时,再三指出“你们不要因民案制造刑事错案!”。他们自知理亏,待到浦东公安分局正式起诉杨国良时(11月10日),“匿名举报”却变成了鑫荣公司委托律师杨骏于8月29日报案,冤案就从这里开始拉开序幕。现在,我们才明白,当时杨骏举报的是“职务侵占”,而不是举报“受贿”,所以,公安办案人员才声称是“匿名举报”。由此可知,公安局个别官员将举报罪名进行“偷梁换柱”、为配合顾晓鸣的阴谋而罔顾事实,进行有罪推定,这是典型的违法办案!
七、 公安局歪曲事实编织起诉书,拒不悔改将错案一错到底
这份起诉意见书,从头至尾都是胡编乱造的,根本没有事实依据。
1、 开头杨国良的年龄都是错的,身份证明明是1953年,而出生日期却改为1955年。
2、 杨国良利用职务上便利与瑞达公司洽谈、履行土地置换业务,为自己获取好处,将鑫荣公司售给瑞达公司的原定六套房,另增加一套,多出一套给杨国良。事实并非如此,杨国良仅仅是跑腿的,土地置换洽谈、履行的负责人是顾晓鸣。这套房子是周瑞勇与钱德根商定的,与杨国良无关。
3、 指控瑞达公司从中为杨国良贴付差价17.69万元,根本就不存在。瑞达公司从鑫荣公司以2800元/平米购进,又按照事先答应的以原价卖给杨国良,哪里来的差价?《土地置换补充协议书》中清楚表明,甲方(鑫荣公司)以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向乙方(瑞达公司)提供六层以上小高层住宅房。(附件5:《土地置换补充协议书》)4000元/平米的房子是有的,是后来周瑞勇与钱德根商定,并经顾晓鸣首肯的,且当时瑞达公司与鑫荣公司的售房约定并未涉及到具体楼层房号,约定只要六层以上的房屋,房屋面积规格都是一样的,是后来鑫荣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杜撰出一个平均价。4000元/平米这套房早已售给东方医院的朋友了,公安局也有笔录。
4、 将周瑞勇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杨国良犯罪的证据,这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周瑞勇从来都证明杨国良是无罪的,并且再三向办案人员直指此案是有人精心策划的冤假错案,提醒他们不要被人利用。但是,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一意孤行,也证明了区公安和检察院内部个别人已经上了顾晓鸣的贼船。
5、 原来9月4日公安局定杨国良涉嫌受贿,但是,到了起诉意见书上,改了“索贿”。因为,9月11日,公安局在讯问周瑞勇后,没有任何行贿的证据,既然行贿不成立,那里来的受贿?照理,此案到此便应该撤案了,但是,公安内部个别人员,以及顾晓鸣等人早已下定决心,要将此冤假错案一错到底,所以,擅自将“受贿”改为“索贿”,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6、 最后,起诉书上指控杨国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要同时具备4个要件,缺一不可,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除了数额较大,其他三个要件都不存在,而且这个数额17.69万也是鑫荣公司举报职务侵占罪时虚构的三个数据之一。
综上所述,这份意见书完全是捏造编织的,是公安内部有人配合顾晓鸣阴谋的最好证据。
(附件6: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和平凡律师辩护意见书)
八、杨国良案被一拖再拖,一波三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1、在我们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我们向上海市各级部门反映了有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在有关领导的敦促下,杨案由于没有证据,被浦东检察院拖完法定时限于12月25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又拖满法定时限,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次拖满法定时限第二次于3月9日退回公安局补侦。公安局于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但是,在此案上上下下的补侦与退侦过程中,公安局补充侦查到最后,意见书的内容基本被检察院否定,至此,公安局将杨国良案这个烫手山芋扔给了检察院。
2、 案子被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员,也对主要证人进行了讯问。证人周瑞勇讲得很清楚,“但是我在配合检察机关核实问题之前,我要反映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在查办杨国良受贿案中,欺骗领导,滥用职权,以及个别办案人员在程序上的违法,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杨国良刑事拘留,且事隔四年半后,当我民事诉讼后,他们才查办此案。”
(附件7:检察院对周瑞勇所作2份笔录)
3、杨国良案被一拖再拖,仍无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审查起诉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而杨国良案从开始举报的罪名是“职务侵占”,而后来立案却是“受贿”,到了公安局起诉时又改为“索贿”,到了检察院起诉时又改为“索购”,如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件不全,浦东公检竟然不依法办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断捏造犯罪证据。更可耻的是,他们买通我们当时的律师,2007年4月20日下午,律师来和我们商量,说杨国良案你们家属只要退2.5万余元,就可以有罪不予起诉,5月1日之前便可放人。4月23日,律师去见杨国良,作其工作,劝说其同意检察院的意见,杨国良无奈之下,也同意了。(附件8:会见笔录)后来,律师于5月10日又擅自去见杨国良,并建议让杨国良的小舅子代替交2.5万,杨国良被此律师蒙蔽,也同意了(附件9:会见笔录)。由此可见,他们根本就不是依照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因为手中有权,便可以随心所欲。检察院个别领导,想找个台阶下,草草私了此案,欲推卸办错案的责任。而且,这2.5万余元,又是鑫荣公司举报内容当中虚构的一个数字。
4、由于缺乏证据,他们与家属协商2.5万私了不成,他们便公报私仇,继续将案子拖着,检察院拖到法定时限最后一天5月19日,当天,我们家属由北京律师陪同,找到检察院,起先逄政检查员,不肯接待我们,直到我们要找检察长,逄政才和一个女检查员下来接待,当时,我们问杨国良案到底怎么处理,逄政说“还没定”,都最后一天了,我们问他什么时候能定,他说要下班之前才能定,我们下午4点多又去检察院找他,他说已经送法院公诉了,你们可以上诉的。但是,后来,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落款日期是5月16日,为什么逄政在5月19日,还故意推脱隐瞒?
总之,浦东公安局和检察院是用足了功夫,拖满了法定补侦时限,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还要强行公诉,由此,我们已完全明白,在浦东新区这块地面上,有着更大的黑手在幕后操纵着杨国良案。
九、 检察院在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基础上做了蹩脚的修改
1、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否定了公安局意见书上所谓“杨国良擅自将鑫荣公司一套房屋给瑞达公司”,这套房子是瑞达公司与鑫荣公司,经顾晓鸣认可之后签订销售合同的。所以,检察院也完全否定了原先公安局对杨国良罗织的这一条罪名。
2、由于检察院否定了“多给一套房屋给瑞达公司”,也即表明了承认了房产是属于瑞达公司的,所以连公安局所定的索贿17.69万元这一金额都被检察院否定了,于是,检察院便改定杨国良向瑞达公司索购一套房屋,瑞达公司为其贴付2.5万余元,而此一虚构数据还是来源于鑫荣公司的举报信。既然,房产都不是鑫荣公司的了,瑞达公司董事长周瑞勇,都证明了杨国良购买此套房屋完全是正常商品房买卖,况且没有任何证据,检察院凭什么说杨国良是“索购”的?而且还要强行公诉?
3、杨国良在以前没有为瑞达公司谋取过任何利益,将来也不可能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公检在苦于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编造了杨国良为瑞达公司挑选了六层以上的小高层房屋作为为瑞达公司谋取的利益,而“挑选六层以上小高层”在《土地置换补充协议书》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检察院将杨国良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为瑞达公司谋取的利益,其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
(附件10: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十、 法院开庭,由于证据不足,案件被退回检察院
1、检察院意见书落款日期是2007年5月16日,法定时限在5月19日之前,检察院必须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否定了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之后,和公安局一样挖空心思硬是编造出了杨国良索购一套房屋差价2.5万余元,杨国良是买了一套瑞达公司的房产,而检察院却要用7套房产的均价来衡量,硬是编造了杨国良买的一套房子的价格是低于均价的,此种行为难道不是明显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好证明吗?何况,检察院根本无权干涉瑞达公司的经营销售权,而且此2.5万余元,是鑫荣公司举报职务侵占的数据,检察院不依法律为准绳、不依事实为根据来办案,而是以鑫荣公司捏造的举报内容为准绳,以实际上不存在的虚构的2.5万为依据,而主要证人周瑞勇的提供的事实与证言,检察院却不予采信,反而,还用周瑞勇的为杨国良作的无罪证言来作为证据证明杨国良有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运用证据必须忠于事实真相。而检察院不顾事实,强行起诉,这充分证明了公检个别领导早已与鑫荣公司李志林、顾晓鸣恶意串通、实施“一箭三雕”阴谋而越陷越深的具体表现!!!
2、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公诉,原本法院定于2007年6月4日开庭,结果突然变更改为6月29日,后来又改为6月27日。2007年6月27日,杨国良案被整整被拖了9个月16天,仍无证据情况下,终于在浦东法院第九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检察院还是没有拿出任何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杨国良犯罪,仅仅读了公安局作的口供,为什么检察院自己做的笔录不在法庭上宣读?而且奇怪的是,我们之前一位律师的一份笔录,被公诉人当庭宣读部分内容,当庭我们北京请的律师就指出,“我们家属之前请过的律师的一份笔录怎么会到你的手上?”逄政检查员当时愣了一下,说在开庭前和前律师都商量过了。(之前的律师由于和个别领导串通而被我们辞退)我们北京的律师当庭宣读了律师辩护意见书(附件11:北京律师辩护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瑞达公司法人代表周瑞勇在法庭上为杨国良作证,义正严词地驳斥了起诉意见书上不符事实的内容,并当庭证实当时公安局讯问他时要挟恐吓他为“商业行贿嫌疑人”;我舅卫振德也当庭作证,杨国良买房完全是朋友、亲情行为,属正常商品房买卖,并且指出检察院厉军检查员曾亲口说过,“是老周不地道,去跟花木镇打官司,老周不去打什么官司,也就没有杨国良这回事了!”当时,逄政检查员也对此作了回应说,“基本属实。”这样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公诉的行为,难道不是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截然背道而驰吗?这不是违法办案,还能是什么?案件在被审理几天之后,便被直接退回检察院补侦,检察院拖满一个月法定时限后,又移送法院,法院原本定于2007年8月31日开庭,结果8月30日下午,突然通知我们从北京赶来的律师说法官生病,取消开庭,之后于2007年9月10日,我们终于拿到书面开庭通知,杨国良受贿案定于2007年9月14日上午9点30分第十五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十一、 公诉方竟然对鑫荣公司李志林对杨国良的诽谤诬陷只字不提
李志林在民事答辩状中声称——
“原告用商业行贿等方式恶意串通被告有关人员,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应裁定中止诉讼;同时原告在本案中隐瞒其实际多获得的200万元的事实,多获得一套住房的事实,存在恶意诉讼,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在最近发现原告方用商业行贿的方式,恶意串通被告当时的有关人员,私下擅自实际将应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支付1200万元;将应以六套房屋作为抵偿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交付七套房屋;将按补充协议约定于2001年5月支付原告1000万元的应支付行为,在当时(2001年5月底)被告帐户中拥有913余万资金和补充协议另一主体花木镇政府拥有3784余万资金(2001年5月25日),二者资金合计远远超出1000万元的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拖延支付到2001年12月5日为止,故意让被告发生所谓当时的逾期违约支付行为。
上述事实由被告举证的证据目录中证据四至十四证明,原告用商业行贿和进行恶意串通所涉及的被告人员中,一位人员于2006年9月11日晚以商业受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也正在积极进行刑事侦查活动。”
9月11日,杨国良刚刚被拘留,9月12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花木镇鑫荣公司的答辩状中便信誓旦旦出现这样的内容。由此可见,公安局个别人与鑫荣公司李志林配合得多么默契,公安局11日将杨国良作为嫌疑人拘留,而李志林12日便迫不及待地在答辩状中就宣布:“杨国良以商业受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也正在积极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由于,鑫荣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而只能借公安局的力量寻找证据。又因为,这从开始就是一个被人为制造出来的冤案、错案、假案,所以,被一拖再拖,拖了整整一年多了,他们还在寻找证据。
另外,在鑫荣公司答辩状中的“有关人员”,也直指原鑫荣公司总经理钱德根,并且在民事案上被告鑫荣公司委托律师口口声声称,“钱德根、杨国良与瑞达公司周瑞勇串通……”,而钱德根也在2006年11月30日,上午检察院刚对其做完讯问笔录,下午便离奇死亡,医院之前从未发出病危通知。
2007年3月,滞纳金民事案判决书中清楚表明:承认滞纳金存在事实,“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有串通被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帐面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补偿款以发生逾期付款之违约金,此说因缺乏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本,鑫荣公司的举报信中,仅仅提到了杨国良职务侵占,然而,2006年9月11日,杨国良刚刚被拘留,9月12日,鑫荣公司答辩状中就出现3大条根本没有任何证据的罪状,(公安局都没有查过,最终也没有这样指控,而鑫荣公司却敢信誓旦旦地指控)其欲借公安之手与杨国良这枚棋子,逃避滞纳金赔偿和欲置瑞达公司于死地的目的路人皆知!
至此,杨国良案已被拖延整整一年之久,我们全家人都被此案折磨整整一年,我们明白,如检查员逄政等经办杨国良案的人员也是无奈,他们也是工作。由此,也显示出公检不少有良知的办案人员,明知杨国良案是冤案,虽然,同情我们全家,但却没有胆量为此说一句公道话,由于他们位低权轻,只能任由个别领导任意妄为,也正是这个别领导在杨国良案中起着关键作用,以至于浦东公检法一大批的好干部被不断拉下水,迫于无奈而成为这幕后黑手的帮凶!我为他们感到可悲!总之,杨国良案纯属浦东新区个别领导视人民如草芥,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制造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社会,对抗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陈良宇之流的查处,干扰党中央对上海的战略部署,破坏上海人民对党中央的信任,以达到他们执法犯法,鱼肉人民的罪恶目的。像这种个别拉帮结派,拖人下水,黑社会性质的人,理应从党内清除出去,并绳之以法,否则将会继续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自去年即2006年9月11日,在浦东新区发生的杨国良案,为什么会造成今天这样的尴尬局面?我们认为,今天的浦东新区,完全可能是如检察日报所报道的那般——“官场生态断裂 劣官驱逐良官”,否则,叫人如何来理解呢?(附件12:官场生态断裂 劣官驱逐良官)
为此,我们恳求上海市上级领导派员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还杨国良以清白。同时,我们也将坚决配合调查,为纯洁党的干部队伍,为创建浦东和上海的民主、法制、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尽一点绵薄之力。我们始终相信,正义力量终归是要战胜邪恶力量的,李志林、顾晓鸣等少数人的丑恶的嘴脸早晚要暴露出来,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杨赟
200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