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起耳朵来
聆听与静默
来自海底的声音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诗经·黍离》
 
水致 @ 2008-09-14 21:11

我的联系方式:
13901649803

http://iamabandent.yculblog.com/

email:
iamabandent@hotmail.com



 
水致 @ 2008-09-11 15:40

杨国良因购一套商品房被浦东公安分局指控为涉嫌受贿——

是一起有人精心策划的假案、错案、冤案的事实目录


   我叫杨贇,住上海浦东新区花木路500弄7号1101室。我父亲杨国良于2006年9月11日,被浦东公安分局指控涉嫌受贿罪而逮捕,拘押至今。我父亲购买住房,纯属商品房买卖,根本不存在受贿。为了澄清事实,还我父亲一个清白,我现将所谓杨国良一案前前后后各项事实情况作一个详细叙述如下。


 
水致 @ 2007-12-29 21:00

还是要谢谢歪酷领导,只是将我给温家宝总理的2封信给删掉,而没有封掉所有内容。
但是请不要删掉这一封信,这封信中虽然有对张国洪、顾晓鸣的骂词,但是,事实证据皆在,这种官员就应该进监狱。我在这里能够发表,只是希望中纪委领导能够看见,如果将来他们真的进了监狱,那歪酷就是最重要的中介。再次感谢歪酷领导!

尊敬的总理:
       您好!
    我是上海浦东新区杨国良之子,有关我父亲的冤案,敬请您能拨冗,派员督察浦东新区司法权力的腐败,以解救普通百姓在权力腐败下身陷囹圄,在此,我代表我们全家及亲属向您表示崇高的敬意!
杨国良案是顾晓鸣(现任陆家嘴功能区副书记)、张国洪(原陆家嘴书记现任浦东新区政法委书记及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等官员为达私人目的(先欲冲击滞纳金民事案,后又为保全其自身官位)一手制造的典型的侵犯人民民主权力的官员权力腐败案件!    
 
瑞达公司董事长周瑞勇

鑫荣公司系花木镇镇属企业(当年归顾晓鸣领导)
 
顾晓鸣系陆家嘴功能区书记、副主任 

张国洪系陆家嘴功能区主任、浦东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政法委书记(顾晓鸣的上司)

李志林系现任花木街道党委书记(顾晓鸣的后任)

钱德根系鑫荣公司总经理、杨国良的上司(当年在顾晓鸣领导下工作)

杨国良系鑫荣公司聘请员工(开发部经理)
   
2006年6月,瑞达公司周瑞勇起诉鑫荣公司违约拖欠滞纳金900万余元,此系当时顾晓鸣在任时所导致的结果。
    2006
年9月11,杨国良被浦东公安分局突然以公司人员受贿拘捕。
    9
月12,李志林在滞纳金民事案的答辩状中对杨国良和钱德根进行诽谤诬陷,构陷罪名有三:
       1
、被告在最近发现原告方用商业行贿的方式,恶意串通被告当时的有关人员,私下擅自实际将应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支付1200万元;

        2、将应以六套房屋作为抵偿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交付七套房屋;   
  3、故意让被告(鑫荣公司)发生所谓当时的逾期违约支付行为。
杨国良案,是顾晓鸣、李志林等人精心策划一手制造,企图以刑事案来冲击滞纳金民事案,甚至欲置瑞达公司于死地。然而,在几个月的对瑞达公司大规模的调查取证中,并没有找到任何瑞达公司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以至于杨国良虽被拘留逮捕,杨案却毫无进展,没有任何证据。
杨案一直被浦东公安局拖了2个半月,出具的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上颠倒黑白,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原本公安局定的“受贿”无法确定,所以,在起诉意见上突然被更改为“索贿”。
之后,杨案被浦东公检法一再拖延,只要法定上限定的时间,几乎都被他们拖光,到最终还是没有证据,并且捏造证据,只能以“索购”的名义强行公诉。期间,我们请过上海2名律师都被政府个别官员施压和收买,威胁和恐吓,要我们去交钱。(第一次公安局认定的17.69万、第二次检察院认定的2.5万余元)2个律师,2次不同的金额,简直让我们莫名其妙。
早在杨案2007年6月27日公诉前,2007年3月上海一中院关于滞纳金民事案的判决中清楚表明:承认滞纳金存在事实,“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有串通被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帐面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补偿款以发生逾期付款之违约金,此说因缺乏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直到杨案被拖了一年多,杨国良还在被拘留当中,由于之前顾晓鸣、李志林等人诽谤诬陷杨国良、钱德根与瑞达公司周瑞勇串通而来的“三条大罪”,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于是,在浦东政法委张国洪书记的干预下,浦东检察院和法院在迫不得已之下,只能以杨国良“索贿”为名而强行判决。
就在我们上诉期间,一中院将案子拖过一个半月,顾晓鸣、李志林、张国洪等人,为此案而找到上海市高层个别官员,由于这个别官员的干预,杨国良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杨国良案清清楚楚,杨国良仅仅在瑞达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供自己全家居住,并且在瑞达公司还没有回购鑫荣的7套房产之前,便已经提出要购买一套房子,而且,瑞达公司周瑞勇也承诺答应杨国良在回购后卖一套给他。最重要的是,杨国良与瑞达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利益往来,以至于公检法将此案拖了一年多,依旧在个别领导(张国洪)的影响下强行判决,顾晓鸣、张国洪等人,由于之前诽谤诬陷“三条大罪”都不成立,以至于死死抓住杨国良向瑞达公司买过一套房,千方百计要将杨案压住,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杨案一旦翻案,顾晓鸣、李志林、甚至张国洪等不少官员,都将面对诽谤诬陷、渎职、执法犯法等罪名,故而,在杨国良案之上,关乎他们身家性命和后半辈子,他们能不用心吗?
由此案可知,上海司法之腐败,冤案之众多,并非是偶然的。杨国良只是一个非常明显和典型的个案,有多少被冤的普通百姓只能向“政府”交掉一些钱来买个认罪,在他们看来是已经给我们“恩赐”的“有罪不予起诉”?像浦东新区和上海一中院这样的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明目张胆地“枉法硬判”,而且强行将“索贿”的帽子扣在杨国良头上,这“欲加之罪”便可以通过司法权力强行加在一个普通百姓的身上。顾晓鸣等官员,为了一己之私,可以如此动用司法权力而迫害无辜百姓,我们全家在公安局也好,在检察院也好,在法院也好,就是到了中央,我们也要问一句:现在究竟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上海仅仅是顾晓鸣、李志林、张国洪“这群披着人皮的狼”的天下?
在上海的浦东,仅凭张国洪、顾晓鸣几个所谓领导的主观推论,就能够造成杨国良冤案,并且明知是错,还要一错到底,他们不仅将浦东公检法全部拉下水,甚至一中院都被他们的黑暗势力所覆盖,同样也被拉下了水,试问,上海还有法律可言吗?典型的用法律整人,进而保住自身的地位,这种真正犯法的人逍遥法外,而被冤的人只能任人宰割的事实,何时才能在上海完结?可以说,他们就是揣着官印的黑社会!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到:“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继续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然而,就在十七大开会期间,像杨国良这样的冤案依旧在无声无息地发生着,在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到现在一中院的维持原判的结果,我们才终于看清了,张国洪、顾晓鸣确实可以把上海的天都遮住。一中院都被拉下水,就是最好的证明,相信我们只要申诉到高院,高院同样会有人被拉下水去。我给韩正市长的一封信中提到,他们就是一个“官僚集团“,今天看来,这话一点都没有错!
 
我的联系方式:021-68452729 
 13901649803
杨国良案始末详情见:http://abandent.yculblog.com  
此致
敬礼                                        杨赟
                                            2007-12-24
 
注:我们希望收到此信的领导千万不要把信转回上海或者浦东,现在我们因为在网上发布了对他们不利的信息,我们非常害怕他们杀人灭口,只能尽量不出门,惊恐度日。
 


 
水致 @ 2007-12-29 20:59

还是要谢谢歪酷领导,只是将我给温家宝总理的2封信给删掉,而没有封掉所有内容。
但是请不要删掉这一封信,这封信中虽然有对张国洪、顾晓鸣的骂词,但是,事实证据皆在,这种官员就应该进监狱。我在这里能够发表,只是希望中纪委领导能够看见,如果将来他们真的进了监狱,那歪酷就是最重要的中介。再次感谢歪酷领导!


 
水致 @ 2007-12-17 12:40

“维持原判”

今日一中院二审宣判,沈维嘉法官没有出来,一个长得有点肥胖的审判员出来宣判——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在接到通知后,我就一直很担心,李志林、顾晓鸣、张国洪等人,会通过种种手段通上面的关系,据说,是被他们通到了上海市上面的最高层,至于是谁,我们不得而知。总之,这样的手段是起作用了。毕竟,他们是穿一条裤子的,至少,现在还是。


杨国良案,整整拖了15个月多一个礼拜,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终审裁定。
原本只是一个普通家庭,在经历了这样的一年多的折磨之后,我才终于明白,政治是什么东西!
上海自陈良宇倒台后,抓了那么多的官员,居然还有那么多贪官污吏,水至清则无鱼,为了保住他们的官位,不择手段又有什么不可呢?

从李志林、顾晓鸣、张国洪、到浦东公检法大大小小牵涉办案人员、现在到上海市一中院大大小小官员,到上海市最高层“某些官员”,我想问温家宝总理,现在的所谓的法律是神圣的吗?还是仅仅是可以被个别人利用来作肮脏的政治交易的砝码?

杨国良案清清楚楚,在瑞达公司还没有回购鑫荣的7套房产之前,便已经提出要购买一套2800元/平米的房子,杨国良与瑞达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利益往来,以至于公检法将此案拖了一年多,依旧在个别领导的影响下强行判决,如果像一中院判决书中称“杨国良明知这套房子4000/平方米,而以2800/平方米购买”的话,那么,请问,周瑞勇凭什么这样卖给杨国良?请你们拿出证据来。事实是,周瑞勇同意7套房子回购后,按2800原价卖一套给杨国良,而且按照公安局的记录,杨国良是7套房回购后第一个购买者,那么,杨国良在7套中随便挑了一套,情有可原,事实俱在。而张国洪、顾晓鸣在杨案发生后,完全是另一幅嘴脸,鑫荣公司的答辩状的“三条大罪”即强行推出,然而,只是到了滞纳金民事案有了结果后,正因这“三条大罪”都不成立之后,他们才想到了7套房中一套是4000元/平方米,顾晓鸣等人,由于之前诽谤诬陷“三条大罪”都不成立,不得以才只能死死抓住杨国良向瑞达公司买过一套房,千方百计要将杨案压住,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杨案一旦翻案,顾晓鸣、李志林、甚至张国洪等不少公检法官员,都将面对诽谤诬陷、渎职、执法犯法等罪名,故而,在杨国良案之上,关乎他们身家性命和后半辈子,他们能不用心吗?
  



 
水致 @ 2007-12-14 20:38

今日收到律师来电,通知一中院将于12月17日,还是第五法庭,进行宣判。




 
水致 @ 2007-11-12 12:00


尊敬的法庭:
本人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发表辩护意见要点如下,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两个大背景不可忽视:
1、瑞达公司的损失
瑞达公司依照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沪浦规地(93123号批文取得了“花木一街坊”的开发权,并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依照公司预算,该项目收益巨大;但后来因政府规划变更,瑞达公司服从大局将项目交给政府运营。瑞达公司的利益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2、滞纳金案
本案是因瑞达公司向法院起诉鑫荣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鑫荣公司因逾期付款而应当承担滞纳金时,鑫荣公司才在近六年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指证上诉人与瑞达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欲以此取得滞纳金案的胜诉。该节事实业经第一中级人法院判决无法成立。
 
二、本案的一个根本必须把握:上诉人有没有为瑞达公司“谋取了利益”
上诉人在鑫荣公司与瑞达公司的交易中有无职务便利,其从瑞达公司所购房屋是否存在差价,这些都是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本案的根本却是“上诉人有无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
案卷材料里围绕着1000万元的补偿款的确定,200万元补偿款的确定,到协议中1%滞纳金的约定所形成的一系列控方证据材料,无一不是针对上诉人为瑞达公司“谋取了利益”,但这些均被查实与上诉人无干。
公诉机关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又提出了“谋取了利益”的新说法,即瑞达公司负责人周瑞勇对房源不满意,上诉人为瑞达公司挑选了几套,这也是谋取利益。但公诉机关恰恰忽略了这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以及合同的约定。挑换房源是瑞达公司依照合同主张其约定权利,而非上诉人在为其“谋取利益”。
 
三、一审法院的角色错位,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属程序违法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水致 @ 2007-11-08 09:54

关于杨国良涉嫌犯公司人员受贿罪的
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杨国良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杨国良、收集证据、出席一、二审三次庭审,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刑初字第8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国良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处以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判决不仅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公然违反诉讼程序,是一起典型的无罪错判案件,必须予以纠正。下面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部分
本案两个焦点问题,决定杨国良能否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二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焦点一:杨国良买房是不是索购
原审判决认定:“杨国良明知花木路50071101室的房产系鑫荣公司以每平米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瑞达公司,仍然以其子杨需要结婚用房为名,向瑞达公司以每平米2800元索购该房(详见判决第2页倒数第四行)”这段事实认定给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杨国良在向周瑞勇提出买房时,1101室这套房产就已经确定为4000元每平米,对这点杨本人明确清晰地知晓。通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首先,杨国良向周瑞勇提出买房时,其只知道六套房子是每平米2800元,在那个时候根本就不存在1101室这套房子,更谈不上4000元这个价格,杨国良怎么会明知呢?其次,原判关于“索购”的认定令人匪夷所思。一般索贿行为,受贿人强拿硬要,被索贿人违背真实意思,迫于无奈不得不行贿。而本案完全不存在这种情况,如果说,周瑞勇在向钱德根提出追加一套房子,钱德根告诉周瑞勇该房子按每平米4000元计价,周瑞勇此时不再愿意以原来与杨国良商量好的2800元的价格向杨国良出售,而杨国良仍然执意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果真如此的话,认定杨国良“索购”还情有可原。周瑞勇在得知4000元价格后从未向杨国良明确表示、流露过不再以原2800元价格出售,或让杨国良贴补差价,不知杨国良索从何来?基于以上两点原判关于此节的认定,不仅令人费解,难以服人,更不能让人接受。
(二)焦点二:杨国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
对如此关键问题的认定,原判却在主文部分,只用区区十个字笼统地认定杨国良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显得很苍白无力,既没有明确杨国良当时如何为瑞达谋利,谋取了怎样的利益,也没有表明今后杨国良能否为瑞达谋取利益。辩护人注意到,原审判决关于此节的论述,逻辑关系混乱,其将杨国良“参与土地置换协议的洽谈、选定房源以及结算补偿款等具体工作”与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等同起来,混淆视听,给人造成错误认识,误以为,为瑞达谋取利益就是协议的洽谈、选定房源、结算补偿款等。关于谋取利益的问题,辩护人早在一审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协议洽谈、补偿款的支付、房源选定的决定权均不在杨国良,是顾晓明、钱德根的决策行为。从杨国良为瑞达先后两次选房的过程可以看出,杨国良不仅没有为瑞达谋取利益的想法,还刻意地在维护鑫荣公司的利益。不可否认,杨国良在侦查阶段曾经做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讲过“我们(其与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之类的话,办案人员也正是抓住这类供述不放,据以定案的。当然辩护人不知杨国良是在何种情况下,为何做出上述不利于己的供述,辩护人也无意探究办案人员的侦讯过程,因为我们每人都有“有些话是真的,却听上去很假;有些话是假的,却令人无庸置疑。”的尴尬经历。辩护人想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犯罪中不是一个主观要件,而是一个客观要件。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11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早有定论,就本案杨国良在鑫荣公司与瑞达公司业务往来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根本谈不上为瑞达公司承诺、实施、实现谋取利益。
 
二、关于本案程序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杨国良受贿25000元,而原审法院却认定176916元。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法院作出裁判列举了九种情形,其中有两种是有罪判决,既然作出有罪判决,显然原审法院是依据第一项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公诉机关起诉是25000元,法院判决改为176916元,说明起诉的事实是不清楚的起码是部分不清楚,证据也是不确实、不充分的。如果说,法院与公诉机关在这点上的认定不一致,正确的做法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再行判决,否则径行判决,无疑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越俎代庖,扮演两个角色,既当裁判员,又当一方运动员,很明显,在这场“竞技比赛”中,作为另一方运动员的被告人是不可能获得公平竞赛的机会,是注定要输掉比赛的。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辩护人相信,原审法院这样一个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明显错误的判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杨国良无罪。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劲夫                                       2007117
 


 
水致 @ 2007-11-07 22:35

2007年11月7日,下午1点30分,杨国良案于一中院第五法庭开庭。

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公诉方没有拿出任何新的东西,基本是沿袭了浦东法院的宣判意见,并且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根本就不是必要的,且一再强调杨国良是利用职务便利“强行索取”的一套房屋。

今天的庭上,我们的律师是浦东一审2次开庭以来表现最好的一次,也是最有力的一次。我们的律师当庭指出杨国良案发生的具体背景,并且明确杨案是有人欲冲击滞纳金民案而搞出来的,争论的焦点最终锁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上,杨国良也一再强调自己没有为瑞达公司谋取过任何利益,律师也一再指出这最重要的一点,有力地为杨国良做无罪辩护,并要求一中院能够采纳意见而改判无罪。然而,公诉方却认为,只要有职务便利,并且参与过其中工作了,便存在了利益,公诉方将之称为“无形利益”,而当我们律师反问公诉方“何谓无形利益”的时候,公诉方却理屈词穷不作解释,单就一再强调“只要有这个可能存在的利益,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方的“利益”之说,简直让人莫名其妙,利益是一个可以量化或者具体的概念,然而,到了公诉方这里,利益是可以无形的,这让人不得不想起中国宋代岳飞被杀之后的那三个字——“莫须有”。

在今天的庭上,公诉方几次用“强行索取”来形容杨国良的买房行为,其依据何在?就是在浦东,浦东的检察院也没有这样的公然“强词夺理”,单单用了一个“索购”。“强行索取”,是指杨国良强迫周瑞勇将房子卖给他,然而,周瑞勇的证言很清楚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他愿意以2800的价格卖一套房子给杨国良,至于,这套房子原本是多少价格,那是瑞达公司的内部定价,可以说和鑫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杨国良也一再表明,他只想买2800的房子,周愿卖就卖,不卖拉倒。试问,杨国良是如何向周瑞勇“强行索取”的?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情节,一个买房的事实,居然可以被这样武断地直接用“强行索取”来形容,这还是在法律范围内审案吗?还是有人别有用心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而恶意整死杨国良?

浦东的检察院好歹还编造了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借口,上海中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上一级的检察院,居然说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本不需要”这样的有失水准的话,难怪那位女检察员在庭上会有如此尴尬的表现了。



 
水致 @ 2007-11-04 16:11

发表于 2007-11-01 22:34:43

下午,律师来电通知,杨国良案将于下周三即11月7日下午1点半,在一中院第五法庭二审开庭。

浦东法院将上诉拖了整整一个月,于10月23日才递交一中院,一中院在11月1日即发出开庭通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并没有像浦东那般作死皮赖脸的拖延,看来这初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工作效率,确实无法与上一级人民法院相提并论。我们相信一中院会根据事实,对杨国良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水致 @ 2007-11-04 12:28

[时政]司法公正如何跳出权力干预

南方周末    2007-1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东:“一开展专项检查,就取得很大成绩”,而再一想,问题就来了:“非要到集中整治的时候来解决?”  

  司法公正如何跳出权力干预  
  
  □邓江波 □本报记者 苏永通 发自北京
  
  突破“权力”的干预

  10月28日闭幕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司法公正”成为焦点话题。“两高”负责人肖扬和贾春旺连续第四年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今年的主题分别是“公正司法”与“公正执法”。

  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中讨论了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杨敏在分组审议时做了自我介绍,他在特别强调基层身份后说,“下面办案,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她希望利用这个机会把下面一些问题反映上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比如,××自治区有一个案子,(法院)把一方的财产保全半年后,才有另一方的诉状,从2004年到2007年还没有审结。这是当地法院审判程序上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我反映了近10次,最高院很重视,把材料转了下去,但当地法院仍置之不理,这种情况怎么办?”

  杨希望,最高院能对下面采取更有效的监督措施。

  杨还讲了一个年轻人的故事:贵州铜仁地区玉屏县一个叫金牛的年轻人,从当地一个锰矿跳槽,总经理跟他说,“我让你没有好结果”,数月后,他被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将其判刑。而作为定罪关键证据的发票在第三次开庭时才被出示,且被涂改而未经任何检查。

  也有案例令闻者啼笑皆非,10月26日的北京晚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读到一篇报道:

  依照国务院相关条例,京石高速公路纯利润达6亿-7亿,应停止收费。但被收了5元钱通行费的赵先生,却输了官司。丰台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拒绝交费可以,但已收的钱,依法不能要回。

  对此,柳斌评价,权大于法仍存在,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如果欠款方是政府,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就容易受到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佑卿同样感到“无形的手”的力量,他接触的案子中,领导介入的情形很常见,甚至“通过秘书跟我打招呼,说省里有人要来见见我”。
  
  报告的“两面”

  上述人士发言所涉核心问题均需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解决。1992年,司法体制以审判方改革拉开帷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伍增荣看来,随着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的推动,司法公正理念已是“大家都懂的基本道理”,但落实仍不尽如人意。

  针对当前行政权力过大,司法得不到足够尊重的现状,多数委员认为,只有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在体制层面提高司法的地位,公正才会得以实现。

  事实上,在现实司法体系内,“两高”也在努力。“两高”拿出翔实数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报告成绩”。其中“专项治理”尤为突出。比如,最高检清理超期羁押已取得成果,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逐年减少:2003年24921人,2004年4947人,2005年271人,2006年210人。

  最高检的报告给委员张学东第一印象不错:“一开展专项检查,就取得很大成绩”,而再一想,问题就来了:“非要到集中整治的时候来解决?”

  听取工作报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两高”的重要手段。今年元旦起实施的监督法,更对人大监督做出全面规定。根据该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除听取同级“两院”报告外,还有权实施执法检查。

  五年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两高”8个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也大规模展开。上次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专门报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检查情况。2005年,全国人大还对律师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令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遗憾的是,在报告中他“基本上没有看到对舆论监督的提法”。而对外界而言,内部监督的很多做法“说服力是有限的”。

  列席此次常委会议的薛凤旋,也表达了“矛盾”看法。当了15年代表,他投了15次反对票。“不是反对‘两高’的实际工作成效,”他说,“只是对体制不完善提出一个警觉,一个呼吁。”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委员贺铿感觉到,本届人大立法“很卖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监督,“立了法,这个法能不能落实?”
  
  立法高要求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在内的部分人士认为,现行法律很多规定过于宽泛、原则,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事实稍有模糊,法官怎么判都不算错,很难让老百姓觉得公正合理。”

  此次常委会会议的看点之一是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均企图从立法源头上消除上述问题。

  如《律师法》新增“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专门对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这被律师界欢迎,认为是程序公正的一大进步。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不再需要司法批准,且免于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原则上也将免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善律师处境,缓解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动辄得咎的处境。民事诉讼法修改则指向“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

  二者均以高票通过三审,但各方对其质量仍有更高要求。

  细心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发现,在近几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两高”报告的支持度大有改观,委员李春亭回忆,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两高”报告差几百票就被否决,“当时都很紧张,如果通不过怎么办?但现在就没有这个担心了。”

  不过,与政府工作报告90%甚至接近100%的高通过率相比,“两高”报告徘徊在70%多的赞成率,仍体现出司法公正与公众期待的落差。  

2003年3月11日“两会”期间,肖扬表示:对腐败法官绝不手软 CFP/图



 
水致 @ 2007-10-24 09:12

在杨国良这个案件上,
退侦拖到最后一天!
补侦拖到最后一天!
公安局起诉拖到最后一天!
检察院公诉拖到最后一天!
法院第一次开庭拖到最后几天!
第二次开庭又拖到最后两天!
一份判决书拖到最后一天发送!
就是连上个月的上诉也是拖到最后一天!都足足拖满了一个月于昨日10月23日才刚刚送出,这样的死拖时间,不是恶意整人是什么?难道我们不交钱,不妥协,使他们心理上难过了吗?这样的做法,难道不是这些人的心虚与手段的卑劣的最好反映吗?
按照法律正常规定,我们的上诉应该在9月29日之前就送出,然而,他们煞费苦心足足拖了一个月,我想,在这个月里,他们活动必不可能少,想法亦不可能少,可以说,这一个月他们肯定是用足了心思了!
不说这个月,自杨案开始,试问,他们有哪天过得安稳过?

注:丁晓青是没有什么好找的了,今日我直接电话给丁晓青领导陆某,在这里再次感谢其热心帮忙查询,法院里也并不是都像某些人那么不负责任,不为人民服务的!毕竟共产党内,还有良莠不齐的呢!



 
日历
网志分类
· 所有网志 (2527)
· 杨国良案始末 (70)
· 对酒当歌 (432)
· 小说拾零 (143)
· 大话春秋 (629)
· 博学采摘 (1133)
· 经济文选 (17)
· 和谐与丑陋 (103)
最新的评论
· 08/04 这个人也尽是胡...
· 07/27 很喜欢!!!!...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我的歪酷 非非共享界
·
·
· 颖记
· 雪歌之博客
· 杨海鹏博客
·
·
· xg
·
· 看见你
· 人生若是如初见
· 孤绝而又良善的生活
· 守望乌托邦
· 月光博客
· 上官云开
· 博客精品

订阅 RSS

0180605

歪酷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