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起耳朵来
聆听与静默
来自海底的声音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诗经·黍离》
 
水致 @ 2008-09-1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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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致 @ 2008-09-11 15:40

杨国良因购一套商品房被浦东公安分局指控为涉嫌受贿——

是一起有人精心策划的假案、错案、冤案的事实目录

    我叫杨贇,住上海浦东新区花木路500弄7号1101室。我父亲杨国良于2006年9月11日,被浦东公安分局指控涉嫌受贿罪而逮捕,拘押至今。我父亲购买住房,纯属商品房买卖,根本不存在受贿。为了澄清事实,还我父亲一个清白,我现将所谓杨国良一案前前后后各项事实情况作一个详细叙述如下。

一、    杨国良购房完全是朋友和亲情合法的购房行为,不是受贿。

杨国良与瑞达公司董事长周瑞勇是多年的朋友。购房前,由我舅(当时在瑞达公司任支部书记、人事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首先向周瑞勇提出要购买一套房,周瑞勇同意后,由我舅带杨国良一块去找周瑞勇落实购房事宜,当时,周瑞勇明确表态,房子没问题,到时,按进价给。之后,我家这套房子的买卖手续,具体合同签订、付款、取产权证等,全部都是由我舅一手操办,这是有据可查的。(从公安局2006年9月14日,周瑞勇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明,公安局当时问,为什么以2800元/平米卖给杨国良?周瑞勇明确答复,一、和杨国良是多年朋友关系,二、杨国良的大舅在本公司任职)

二、    为什么这套已入住近5年的房子,被人“举报”?

1、          因为顾晓鸣(现任陆家嘴功能开发区党委书记)在担任浦东新区花木镇党委书记、镇长兼鑫荣公司(花木镇镇属企业)董事长期间,曾与瑞达公司(外来投资企业)签订过一份土地置换协议,后因鑫荣公司逾期付款,按“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瑞达公司1860多万元违约金,此事,经多年协商未果。2006年5月,瑞达公司将鑫荣公司告上法庭,向其主张900万元逾期违约金,顾晓鸣为推卸其责任,挖空心思、精心策划,想出一条毒计,妄图制造杨国良受贿案来干扰冲击民案。

其编织的理由如下:

1、          瑞达公司向鑫荣公司部门经理杨国良行贿一套房。

2、          杨国良擅自多支付200万元给瑞达公司。

3、          杨国良故意使鑫荣公司造成逾期付款,导致产生巨额的滞纳金。

若此计得逞,法院必须终止滞纳金民事案,而按刑事案审理,如此一来,违约金赔偿不但一风吹,顾晓鸣还成了“反腐的英雄”——从鑫荣公司挖出了一个“大蛀虫”。而瑞达公司也因商业贿赂罪,将被刑事处罚。真可谓“一箭三雕”!于是,这场闹剧,就按照顾晓鸣的指挥开场了。(附件1:2007年5月23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上海浦东花木地块置换引发利益纠葛)

三、    首先策划委托不知内情的杨骏律师举报

         没有举报人怎么办?他们首先找到了一个举报代理人——不知情的杨骏律师。2006年8月28日,顾晓鸣伙同李志林(现任花木街道党委书记兼鑫荣公司董事长,顾晓鸣的后任)决定,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特委托上海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杨骏为杨国良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的举报人,上海鑫荣公司的代理人。(附件2:授权举报委托书)

四、策划举报正式启动

1、2006年8月29日,13点50分到14点50分,不知内情的鑫荣公司委托的律师杨骏向浦东公安分局举报杨国良,同时,还有一封鑫荣公司举报信。举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指控杨国良与瑞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鑫荣公司利益。(虚构了3笔数目:1、398061元;2、176916元;3、25304元;)

②、指控杨国良在土地置换中是谈判、协商的直接负责人。(此条实属捏造,土地置换完全是顾晓鸣负责签约)

③、指控杨国良非法占有鑫荣公司财物,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罪名为职务侵占罪)

杨国良所购买的花木路500弄7号1101室这套房子,举报人杨骏明知此房于2002年3月27日便已与瑞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2002年4月8日办理了交接手续,这套房产早已是瑞达公司名下的财产,而根本不是鑫荣公司的财产,他们在2006年8月29日的举报内容中,竟然还在声称这套房产是鑫荣公司的财物,并且颠倒黑白,为捏造杨国良职务侵占寻找口实。

至于,瑞达公司制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瑞达公司的权利,鑫荣公司凭什么去干涉?

综上所述,这套房子根本就不是鑫荣公司的,而是瑞达公司的,杨国良何来职务侵占?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按这条规定,应追究杨骏和李志林什么法律责任?!!!

(附件3:杨骏的举报笔录和鑫荣公司举报信)

五、制造假案、错案、冤案的决心已下

1、          根据上面所谈事实,按理此案是难以出笼的,因为,事实很清楚,这套房产根本不是鑫荣公司所有,所以,举报内容完全是虚构捏造的。然而,一个星期之后的2006年9月4日,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表明,杨国良职务侵占是不存在的,然而此时,公安局却将指控的罪名改成了“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从2006年9月4日的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可以看出,顾晓鸣、李志林等人动用公安资源起作用了。公安局认为,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然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给杨国良定了受贿罪,顾晓鸣的“一箭三雕”的阴谋正式开始了,从9月4日开始,他们就已经下定决心要搞死瑞达公司法人代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条规定,举报杨国良职务侵占根本不能成立,依照法律,公安局应追查杨骏和鑫荣公司捏造事实的举报动机和目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          公安局在9月4日便定了杨国良涉嫌受贿罪,事先没有人举报受贿,也没有任何事实可证,也没有调查任何当事人,就已经立案了,这就足以证明杨国良案在还没有发生之前,便已经有人具体策划并实施了,也证明了顾晓鸣制造冤假错案,是受到公安局的个别人的支持的。(真正调查是在9月11日开始)

在顾晓鸣直接策划下,杨国良这起冤假错案开始正式出笼。

(附件4:立案决定书)

六、    动用大量公安资源,人为制造刑案,正式实施

2006年9月11日,10点左右,经侦支队民警分别找杨国良、周瑞勇、钱德根三人讯问,寻找证据。

1、2006年9月11日上午,杨国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镇领导以镇里开会为由骗去,即被带去公安局侦讯,从上午10点10分,到晚上20点40分,长达近11个小时,从2007年6月27日开庭时,杨国良明确表示,公安民警在讯问他时,对他进行威胁,拍桌子,以停笔不记录进行恐吓,并且记录的内容,歪曲杨国良本人的意思,杨国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签字画押。

2、当天,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公安局便急匆匆将之拘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拘留条件】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杨国良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百姓,仅仅只是买一套房子,犯什么罪?当时,公安民警也觉得只是买了一套房,正准备放人的时候,突然上面来电话,某领导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此人不能放,还涉及到刑案。”从这点也足以证明,公安内部有个别人已经在配合顾晓鸣的阴谋的实施了。

3、2006年9月11日上午,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两名刑警去瑞达公司并声称有人“匿名”举报瑞达公司向鑫荣公司员工杨国良进行商业贿赂,并威吓周瑞勇为商业行贿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讯问。当时,周瑞勇反问办案人员,“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匿名举报不是不作立案处理吗?”同时,再三指出“你们不要因民案制造刑事错案!”。他们自知理亏,待到浦东公安分局正式起诉杨国良时(11月10日),“匿名举报”却变成了鑫荣公司委托律师杨骏于8月29日报案,冤案就从这里开始拉开序幕。现在,我们才明白,当时杨骏举报的是“职务侵占”,而不是举报“受贿”,所以,公安办案人员才声称是“匿名举报”。由此可知,公安局个别官员将举报罪名进行“偷梁换柱”、为配合顾晓鸣的阴谋而罔顾事实,进行有罪推定,这是典型的违法办案!

七、    公安局歪曲事实编织起诉书,拒不悔改将错案一错到底

这份起诉意见书,从头至尾都是胡编乱造的,根本没有事实依据。

1、  开头杨国良的年龄都是错的,身份证明明是1953年,而出生日期却改为1955年。

2、          杨国良利用职务上便利与瑞达公司洽谈、履行土地置换业务,为自己获取好处,将鑫荣公司售给瑞达公司的原定六套房,另增加一套,多出一套给杨国良。事实并非如此,杨国良仅仅是跑腿的,土地置换洽谈、履行的负责人是顾晓鸣。这套房子是周瑞勇与钱德根商定的,与杨国良无关。

3、          指控瑞达公司从中为杨国良贴付差价17.69万元,根本就不存在。瑞达公司从鑫荣公司以2800元/平米购进,又按照事先答应的以原价卖给杨国良,哪里来的差价?《土地置换补充协议书》中清楚表明,甲方(鑫荣公司)以成本价2800元/平方米向乙方(瑞达公司)提供六层以上小高层住宅房。(附件5:《土地置换补充协议书》)4000元/平米的房子是有的,是后来周瑞勇与钱德根商定,并经顾晓鸣首肯的,且当时瑞达公司与鑫荣公司的售房约定并未涉及到具体楼层房号,约定只要六层以上的房屋,房屋面积规格都是一样的,是后来鑫荣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杜撰出一个平均价。4000元/平米这套房早已售给东方医院的朋友了,公安局也有笔录。

4、          将周瑞勇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杨国良犯罪的证据,这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周瑞勇从来都证明杨国良是无罪的,并且再三向办案人员直指此案是有人精心策划的冤假错案,提醒他们不要被人利用。但是,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一意孤行,也证明了区公安和检察院内部个别人已经上了顾晓鸣的贼船。

5、         原来9月4日公安局定杨国良涉嫌受贿,但是,到了起诉意见书上,改了“索贿”。因为,9月11日,公安局在讯问周瑞勇后,没有任何行贿的证据,既然行贿不成立,那里来的受贿?照理,此案到此便应该撤案了,但是,公安内部个别人员,以及顾晓鸣等人早已下定决心,要将此冤假错案一错到底,所以,擅自将“受贿”改为“索贿”,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6、          最后,起诉书上指控杨国良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要同时具备4个要件,缺一不可,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除了数额较大,其他三个要件都不存在,而且这个数额17.69万也是鑫荣公司举报职务侵占罪时虚构的三个数据之一。

综上所述,这份意见书完全是捏造编织的,是公安内部有人配合顾晓鸣阴谋的最好证据。

        (附件6: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和平凡律师辩护意见书)

 

八、杨国良案被一拖再拖,一波三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1、在我们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我们向上海市各级部门反映了有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在有关领导的敦促下,杨案由于没有证据,被浦东检察院拖完法定时限于12月25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又拖满法定时限,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次拖满法定时限第二次于3月9日退回公安局补侦。公安局于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但是,在此案上上下下的补侦与退侦过程中,公安局补充侦查到最后,意见书的内容基本被检察院否定,至此,公安局将杨国良案这个烫手山芋扔给了检察院。

2、             案子被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员,也对主要证人进行了讯问。证人周瑞勇讲得很清楚,“但是我在配合检察机关核实问题之前,我要反映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在查办杨国良受贿案中,欺骗领导,滥用职权,以及个别办案人员在程序上的违法,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杨国良刑事拘留,且事隔四年半后,当我民事诉讼后,他们才查办此案。”

(附件7:检察院对周瑞勇所作2份笔录)

3、杨国良案被一拖再拖,仍无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审查起诉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而杨国良案从开始举报的罪名是“职务侵占”,而后来立案却是“受贿”,到了公安局起诉时又改为“索贿”,到了检察院起诉时又改为“索购”,如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件不全,浦东公检竟然不依法办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断捏造犯罪证据。更可耻的是,他们买通我们当时的律师,2007年4月20日下午,律师来和我们商量,说杨国良案你们家属只要退2.5万余元,就可以有罪不予起诉,5月1日之前便可放人。4月23日,律师去见杨国良,作其工作,劝说其同意检察院的意见,杨国良无奈之下,也同意了。(附件8:会见笔录)后来,律师于5月10日又擅自去见杨国良,并建议让杨国良的小舅子代替交2.5万,杨国良被此律师蒙蔽,也同意了(附件9:会见笔录)。由此可见,他们根本就不是依照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因为手中有权,便可以随心所欲。检察院个别领导,想找个台阶下,草草私了此案,欲推卸办错案的责任。而且,这2.5万余元,又是鑫荣公司举报内容当中虚构的一个数字。

4、由于缺乏证据,他们与家属协商2.5万私了不成,他们便公报私仇,继续将案子拖着,检察院拖到法定时限最后一天5月19日,当天,我们家属由北京律师陪同,找到检察院,起先逄政检查员,不肯接待我们,直到我们要找检察长,逄政才和一个女检查员下来接待,当时,我们问杨国良案到底怎么处理,逄政说“还没定”,都最后一天了,我们问他什么时候能定,他说要下班之前才能定,我们下午4点多又去检察院找他,他说已经送法院公诉了,你们可以上诉的。但是,后来,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落款日期是5月16日,为什么逄政在5月19日,还故意推脱隐瞒?

总之,浦东公安局和检察院是用足了功夫,拖满了法定补侦时限,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还要强行公诉,由此,我们已完全明白,在浦东新区这块地面上,有着更大的黑手在幕后操纵着杨国良案。

九、    检察院在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基础上做了蹩脚的修改

1、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否定了公安局意见书上所谓“杨国良擅自将鑫荣公司一套房屋给瑞达公司”,这套房子是瑞达公司与鑫荣公司,经顾晓鸣认可之后签订销售合同的。所以,检察院也完全否定了原先公安局对杨国良罗织的这一条罪名。

2、由于检察院否定了“多给一套房屋给瑞达公司”,也即表明了承认了房产是属于瑞达公司的,所以连公安局所定的索贿17.69万元这一金额都被检察院否定了,于是,检察院便改定杨国良向瑞达公司索购一套房屋,瑞达公司为其贴付2.5万余元,而此一虚构数据还是来源于鑫荣公司的举报信。既然,房产都不是鑫荣公司的了,瑞达公司董事长周瑞勇,都证明了杨国良购买此套房屋完全是正常商品房买卖,况且没有任何证据,检察院凭什么说杨国良是“索购”的?而且还要强行公诉?

3、杨国良在以前没有为瑞达公司谋取过任何利益,将来也不可能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公检在苦于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编造了杨国良为瑞达公司挑选了六层以上的小高层房屋作为为瑞达公司谋取的利益,而“挑选六层以上小高层”在《土地置换补充协议书》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检察院将杨国良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为瑞达公司谋取的利益,其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

(附件10: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十、    法院开庭,由于证据不足,案件被退回检察院

1、检察院意见书落款日期是2007年5月16日,法定时限在5月19日之前,检察院必须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否定了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之后,和公安局一样挖空心思硬是编造出了杨国良索购一套房屋差价2.5万余元,杨国良是买了一套瑞达公司的房产,而检察院却要用7套房产的均价来衡量,硬是编造了杨国良买的一套房子的价格是低于均价的,此种行为难道不是明显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好证明吗?何况,检察院根本无权干涉瑞达公司的经营销售权,而且此2.5万余元,是鑫荣公司举报职务侵占的数据,检察院不依法律为准绳、不依事实为根据来办案,而是以鑫荣公司捏造的举报内容为准绳,以实际上不存在的虚构的2.5万为依据,而主要证人周瑞勇的提供的事实与证言,检察院却不予采信,反而,还用周瑞勇的为杨国良作的无罪证言来作为证据证明杨国良有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运用证据必须忠于事实真相。而检察院不顾事实,强行起诉,这充分证明了公检个别领导早已与鑫荣公司李志林、顾晓鸣恶意串通、实施“一箭三雕”阴谋而越陷越深的具体表现!!!

2、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公诉,原本法院定于2007年6月4日开庭,结果突然变更改为6月29日,后来又改为6月27日。2007年6月27日,杨国良案被整整被拖了9个月16天,仍无证据情况下,终于在浦东法院第九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检察院还是没有拿出任何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杨国良犯罪,仅仅读了公安局作的口供,为什么检察院自己做的笔录不在法庭上宣读?而且奇怪的是,我们之前一位律师的一份笔录,被公诉人当庭宣读部分内容,当庭我们北京请的律师就指出,“我们家属之前请过的律师的一份笔录怎么会到你的手上?”逄政检查员当时愣了一下,说在开庭前和前律师都商量过了。(之前的律师由于和个别领导串通而被我们辞退)我们北京的律师当庭宣读了律师辩护意见书(附件11:北京律师辩护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瑞达公司法人代表周瑞勇在法庭上为杨国良作证,义正严词地驳斥了起诉意见书上不符事实的内容,并当庭证实当时公安局讯问他时要挟恐吓他为“商业行贿嫌疑人”;我舅卫振德也当庭作证,杨国良买房完全是朋友、亲情行为,属正常商品房买卖,并且指出检察院厉军检查员曾亲口说过,“是老周不地道,去跟花木镇打官司,老周不去打什么官司,也就没有杨国良这回事了!”当时,逄政检查员也对此作了回应说,“基本属实。”这样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公诉的行为,难道不是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截然背道而驰吗?这不是违法办案,还能是什么?案件在被审理几天之后,便被直接退回检察院补侦,检察院拖满一个月法定时限后,又移送法院,法院原本定于2007年8月31日开庭,结果8月30日下午,突然通知我们从北京赶来的律师说法官生病,取消开庭,之后于2007年9月10日,我们终于拿到书面开庭通知,杨国良受贿案定于2007年9月14日上午9点30分第十五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十一、            公诉方竟然对鑫荣公司李志林对杨国良的诽谤诬陷只字不提

李志林在民事答辩状中声称——

“原告用商业行贿等方式恶意串通被告有关人员,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应裁定中止诉讼;同时原告在本案中隐瞒其实际多获得的200万元的事实,多获得一套住房的事实,存在恶意诉讼,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在最近发现原告方用商业行贿的方式,恶意串通被告当时的有关人员,私下擅自实际将应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支付1200万元;将应以六套房屋作为抵偿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交付七套房屋;将按补充协议约定于2001年5月支付原告1000万元的应支付行为,在当时(2001年5月底)被告帐户中拥有913余万资金和补充协议另一主体花木镇政府拥有3784余万资金(2001年5月25日),二者资金合计远远超出1000万元的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拖延支付到2001年12月5日为止,故意让被告发生所谓当时的逾期违约支付行为。

上述事实由被告举证的证据目录中证据四至十四证明,原告用商业行贿和进行恶意串通所涉及的被告人员中,一位人员于2006年9月11日晚以商业受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也正在积极进行刑事侦查活动。”

9月11日,杨国良刚刚被拘留,9月12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花木镇鑫荣公司的答辩状中便信誓旦旦出现这样的内容。由此可见,公安局个别人与鑫荣公司李志林配合得多么默契,公安局11日将杨国良作为嫌疑人拘留,而李志林12日便迫不及待地在答辩状中就宣布:“杨国良以商业受贿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也正在积极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由于,鑫荣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而只能借公安局的力量寻找证据。又因为,这从开始就是一个被人为制造出来的冤案、错案、假案,所以,被一拖再拖,拖了整整一年多了,他们还在寻找证据。


另外,在鑫荣公司答辩状中的“有关人员”,也直指原鑫荣公司总经理钱德根,并且在民事案上被告鑫荣公司委托律师口口声声称,“钱德根、杨国良与瑞达公司周瑞勇串通……”,而钱德根也在2006年11月30日,上午检察院刚对其做完讯问笔录,下午便离奇死亡,医院之前从未发出病危通知。

2007年3月,滞纳金民事案判决书中清楚表明:承认滞纳金存在事实,“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有串通被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帐面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补偿款以发生逾期付款之违约金,此说因缺乏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本,鑫荣公司的举报信中,仅仅提到了杨国良职务侵占,然而,2006年9月11日,杨国良刚刚被拘留,9月12日,鑫荣公司答辩状中就出现3大条根本没有任何证据的罪状,(公安局都没有查过,最终也没有这样指控,而鑫荣公司却敢信誓旦旦地指控)其欲借公安之手与杨国良这枚棋子,逃避滞纳金赔偿和欲置瑞达公司于死地的目的路人皆知!

至此,杨国良案已被拖延整整一年之久,我们全家人都被此案折磨整整一年,我们明白,如检查员逄政等经办杨国良案的人员也是无奈,他们也是工作。由此,也显示出公检不少有良知的办案人员,明知杨国良案是冤案,虽然,同情我们全家,但却没有胆量为此说一句公道话,由于他们位低权轻,只能任由个别领导任意妄为,也正是这个别领导在杨国良案中起着关键作用,以至于浦东公检法一大批的好干部被不断拉下水,迫于无奈而成为这幕后黑手的帮凶!我为他们感到可悲!总之,杨国良案纯属浦东新区个别领导视人民如草芥,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制造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社会,对抗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陈良宇之流的查处,干扰党中央对上海的战略部署,破坏上海人民对党中央的信任,以达到他们执法犯法,鱼肉人民的罪恶目的。像这种个别拉帮结派,拖人下水,黑社会性质的人,理应从党内清除出去,并绳之以法,否则将会继续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自去年即2006年9月11日,在浦东新区发生的杨国良案,为什么会造成今天这样的尴尬局面?我们认为,今天的浦东新区,完全可能是如检察日报所报道的那般——“官场生态断裂 劣官驱逐良官”,否则,叫人如何来理解呢?(附件12:官场生态断裂 劣官驱逐良官)

为此,我们恳求上海市上级领导派员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还杨国良以清白。同时,我们也将坚决配合调查,为纯洁党的干部队伍,为创建浦东和上海的民主、法制、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尽一点绵薄之力。我们始终相信,正义力量终归是要战胜邪恶力量的,李志林、顾晓鸣等少数人的丑恶的嘴脸早晚要暴露出来,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杨赟

2007-9-11



 
水致 @ 2007-12-29 21:00

还是要谢谢歪酷领导,只是将我给温家宝总理的2封信给删掉,而没有封掉所有内容。
但是请不要删掉这一封信,这封信中虽然有对张国洪、顾晓鸣的骂词,但是,事实证据皆在,这种官员就应该进监狱。我在这里能够发表,只是希望中纪委领导能够看见,如果将来他们真的进了监狱,那歪酷就是最重要的中介。再次感谢歪酷领导!

尊敬的总理:
       您好!
    我是上海浦东新区杨国良之子,有关我父亲的冤案,敬请您能拨冗,派员督察浦东新区司法权力的腐败,以解救普通百姓在权力腐败下身陷囹圄,在此,我代表我们全家及亲属向您表示崇高的敬意!
杨国良案是顾晓鸣(现任陆家嘴功能区副书记)、张国洪(原陆家嘴书记现任浦东新区政法委书记及区委副书记、副区长)等官员为达私人目的(先欲冲击滞纳金民事案,后又为保全其自身官位)一手制造的典型的侵犯人民民主权力的官员权力腐败案件!    
 
瑞达公司董事长周瑞勇

鑫荣公司系花木镇镇属企业(当年归顾晓鸣领导)
 
顾晓鸣系陆家嘴功能区书记、副主任 

张国洪系陆家嘴功能区主任、浦东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政法委书记(顾晓鸣的上司)

李志林系现任花木街道党委书记(顾晓鸣的后任)

钱德根系鑫荣公司总经理、杨国良的上司(当年在顾晓鸣领导下工作)

杨国良系鑫荣公司聘请员工(开发部经理)
   
2006年6月,瑞达公司周瑞勇起诉鑫荣公司违约拖欠滞纳金900万余元,此系当时顾晓鸣在任时所导致的结果。
    2006
年9月11,杨国良被浦东公安分局突然以公司人员受贿拘捕。
    9
月12,李志林在滞纳金民事案的答辩状中对杨国良和钱德根进行诽谤诬陷,构陷罪名有三:
       1
、被告在最近发现原告方用商业行贿的方式,恶意串通被告当时的有关人员,私下擅自实际将应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支付1200万元;

        2、将应以六套房屋作为抵偿的补充协议约定改为实际向原告交付七套房屋;   
  3、故意让被告(鑫荣公司)发生所谓当时的逾期违约支付行为。
杨国良案,是顾晓鸣、李志林等人精心策划一手制造,企图以刑事案来冲击滞纳金民事案,甚至欲置瑞达公司于死地。然而,在几个月的对瑞达公司大规模的调查取证中,并没有找到任何瑞达公司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以至于杨国良虽被拘留逮捕,杨案却毫无进展,没有任何证据。
杨案一直被浦东公安局拖了2个半月,出具的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上颠倒黑白,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原本公安局定的“受贿”无法确定,所以,在起诉意见上突然被更改为“索贿”。
之后,杨案被浦东公检法一再拖延,只要法定上限定的时间,几乎都被他们拖光,到最终还是没有证据,并且捏造证据,只能以“索购”的名义强行公诉。期间,我们请过上海2名律师都被政府个别官员施压和收买,威胁和恐吓,要我们去交钱。(第一次公安局认定的17.69万、第二次检察院认定的2.5万余元)2个律师,2次不同的金额,简直让我们莫名其妙。
早在杨案2007年6月27日公诉前,2007年3月上海一中院关于滞纳金民事案的判决中清楚表明:承认滞纳金存在事实,“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有串通被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帐面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补偿款以发生逾期付款之违约金,此说因缺乏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直到杨案被拖了一年多,杨国良还在被拘留当中,由于之前顾晓鸣、李志林等人诽谤诬陷杨国良、钱德根与瑞达公司周瑞勇串通而来的“三条大罪”,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于是,在浦东政法委张国洪书记的干预下,浦东检察院和法院在迫不得已之下,只能以杨国良“索贿”为名而强行判决。
就在我们上诉期间,一中院将案子拖过一个半月,顾晓鸣、李志林、张国洪等人,为此案而找到上海市高层个别官员,由于这个别官员的干预,杨国良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杨国良案清清楚楚,杨国良仅仅在瑞达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供自己全家居住,并且在瑞达公司还没有回购鑫荣的7套房产之前,便已经提出要购买一套房子,而且,瑞达公司周瑞勇也承诺答应杨国良在回购后卖一套给他。最重要的是,杨国良与瑞达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利益往来,以至于公检法将此案拖了一年多,依旧在个别领导(张国洪)的影响下强行判决,顾晓鸣、张国洪等人,由于之前诽谤诬陷“三条大罪”都不成立,以至于死死抓住杨国良向瑞达公司买过一套房,千方百计要将杨案压住,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杨案一旦翻案,顾晓鸣、李志林、甚至张国洪等不少官员,都将面对诽谤诬陷、渎职、执法犯法等罪名,故而,在杨国良案之上,关乎他们身家性命和后半辈子,他们能不用心吗?
由此案可知,上海司法之腐败,冤案之众多,并非是偶然的。杨国良只是一个非常明显和典型的个案,有多少被冤的普通百姓只能向“政府”交掉一些钱来买个认罪,在他们看来是已经给我们“恩赐”的“有罪不予起诉”?像浦东新区和上海一中院这样的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明目张胆地“枉法硬判”,而且强行将“索贿”的帽子扣在杨国良头上,这“欲加之罪”便可以通过司法权力强行加在一个普通百姓的身上。顾晓鸣等官员,为了一己之私,可以如此动用司法权力而迫害无辜百姓,我们全家在公安局也好,在检察院也好,在法院也好,就是到了中央,我们也要问一句:现在究竟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上海仅仅是顾晓鸣、李志林、张国洪“这群披着人皮的狼”的天下?
在上海的浦东,仅凭张国洪、顾晓鸣几个所谓领导的主观推论,就能够造成杨国良冤案,并且明知是错,还要一错到底,他们不仅将浦东公检法全部拉下水,甚至一中院都被他们的黑暗势力所覆盖,同样也被拉下了水,试问,上海还有法律可言吗?典型的用法律整人,进而保住自身的地位,这种真正犯法的人逍遥法外,而被冤的人只能任人宰割的事实,何时才能在上海完结?可以说,他们就是揣着官印的黑社会!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到:“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继续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然而,就在十七大开会期间,像杨国良这样的冤案依旧在无声无息地发生着,在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到现在一中院的维持原判的结果,我们才终于看清了,张国洪、顾晓鸣确实可以把上海的天都遮住。一中院都被拉下水,就是最好的证明,相信我们只要申诉到高院,高院同样会有人被拉下水去。我给韩正市长的一封信中提到,他们就是一个“官僚集团“,今天看来,这话一点都没有错!
 
我的联系方式:021-68452729 
 13901649803
杨国良案始末详情见:http://abandent.yculblog.com  
此致
敬礼                                        杨赟
                                            2007-12-24
 
注:我们希望收到此信的领导千万不要把信转回上海或者浦东,现在我们因为在网上发布了对他们不利的信息,我们非常害怕他们杀人灭口,只能尽量不出门,惊恐度日。
 


 
水致 @ 2007-12-29 20:59

还是要谢谢歪酷领导,只是将我给温家宝总理的2封信给删掉,而没有封掉所有内容。
但是请不要删掉这一封信,这封信中虽然有对张国洪、顾晓鸣的骂词,但是,事实证据皆在,这种官员就应该进监狱。我在这里能够发表,只是希望中纪委领导能够看见,如果将来他们真的进了监狱,那歪酷就是最重要的中介。再次感谢歪酷领导!


 
水致 @ 2007-12-17 12:40

“维持原判”

今日一中院二审宣判,沈维嘉法官没有出来,一个长得有点肥胖的审判员出来宣判——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在接到通知后,我就一直很担心,李志林、顾晓鸣、张国洪等人,会通过种种手段通上面的关系,据说,是被他们通到了上海市上面的最高层,至于是谁,我们不得而知。总之,这样的手段是起作用了。毕竟,他们是穿一条裤子的,至少,现在还是。


杨国良案,整整拖了15个月多一个礼拜,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终审裁定。
原本只是一个普通家庭,在经历了这样的一年多的折磨之后,我才终于明白,政治是什么东西!
上海自陈良宇倒台后,抓了那么多的官员,居然还有那么多贪官污吏,水至清则无鱼,为了保住他们的官位,不择手段又有什么不可呢?

从李志林、顾晓鸣、张国洪、到浦东公检法大大小小牵涉办案人员、现在到上海市一中院大大小小官员,到上海市最高层“某些官员”,我想问温家宝总理,现在的所谓的法律是神圣的吗?还是仅仅是可以被个别人利用来作肮脏的政治交易的砝码?

杨国良案清清楚楚,在瑞达公司还没有回购鑫荣的7套房产之前,便已经提出要购买一套2800元/平米的房子,杨国良与瑞达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利益往来,以至于公检法将此案拖了一年多,依旧在个别领导的影响下强行判决,如果像一中院判决书中称“杨国良明知这套房子4000/平方米,而以2800/平方米购买”的话,那么,请问,周瑞勇凭什么这样卖给杨国良?请你们拿出证据来。事实是,周瑞勇同意7套房子回购后,按2800原价卖一套给杨国良,而且按照公安局的记录,杨国良是7套房回购后第一个购买者,那么,杨国良在7套中随便挑了一套,情有可原,事实俱在。而张国洪、顾晓鸣在杨案发生后,完全是另一幅嘴脸,鑫荣公司的答辩状的“三条大罪”即强行推出,然而,只是到了滞纳金民事案有了结果后,正因这“三条大罪”都不成立之后,他们才想到了7套房中一套是4000元/平方米,顾晓鸣等人,由于之前诽谤诬陷“三条大罪”都不成立,不得以才只能死死抓住杨国良向瑞达公司买过一套房,千方百计要将杨案压住,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官位,杨案一旦翻案,顾晓鸣、李志林、甚至张国洪等不少公检法官员,都将面对诽谤诬陷、渎职、执法犯法等罪名,故而,在杨国良案之上,关乎他们身家性命和后半辈子,他们能不用心吗?
  



 
水致 @ 2007-12-14 20:38

今日收到律师来电,通知一中院将于12月17日,还是第五法庭,进行宣判。




 
水致 @ 2007-11-12 12:00


尊敬的法庭:
本人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发表辩护意见要点如下,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两个大背景不可忽视:
1、瑞达公司的损失
瑞达公司依照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沪浦规地(93123号批文取得了“花木一街坊”的开发权,并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依照公司预算,该项目收益巨大;但后来因政府规划变更,瑞达公司服从大局将项目交给政府运营。瑞达公司的利益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2、滞纳金案
本案是因瑞达公司向法院起诉鑫荣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鑫荣公司因逾期付款而应当承担滞纳金时,鑫荣公司才在近六年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指证上诉人与瑞达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欲以此取得滞纳金案的胜诉。该节事实业经第一中级人法院判决无法成立。
 
二、本案的一个根本必须把握:上诉人有没有为瑞达公司“谋取了利益”
上诉人在鑫荣公司与瑞达公司的交易中有无职务便利,其从瑞达公司所购房屋是否存在差价,这些都是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本案的根本却是“上诉人有无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
案卷材料里围绕着1000万元的补偿款的确定,200万元补偿款的确定,到协议中1%滞纳金的约定所形成的一系列控方证据材料,无一不是针对上诉人为瑞达公司“谋取了利益”,但这些均被查实与上诉人无干。
公诉机关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又提出了“谋取了利益”的新说法,即瑞达公司负责人周瑞勇对房源不满意,上诉人为瑞达公司挑选了几套,这也是谋取利益。但公诉机关恰恰忽略了这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以及合同的约定。挑换房源是瑞达公司依照合同主张其约定权利,而非上诉人在为其“谋取利益”。
 
三、一审法院的角色错位,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属程序违法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水致 @ 2007-11-08 09:54

关于杨国良涉嫌犯公司人员受贿罪的
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杨国良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杨国良、收集证据、出席一、二审三次庭审,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刑初字第8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国良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处以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判决不仅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公然违反诉讼程序,是一起典型的无罪错判案件,必须予以纠正。下面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部分
本案两个焦点问题,决定杨国良能否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二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焦点一:杨国良买房是不是索购
原审判决认定:“杨国良明知花木路50071101室的房产系鑫荣公司以每平米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瑞达公司,仍然以其子杨需要结婚用房为名,向瑞达公司以每平米2800元索购该房(详见判决第2页倒数第四行)”这段事实认定给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杨国良在向周瑞勇提出买房时,1101室这套房产就已经确定为4000元每平米,对这点杨本人明确清晰地知晓。通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首先,杨国良向周瑞勇提出买房时,其只知道六套房子是每平米2800元,在那个时候根本就不存在1101室这套房子,更谈不上4000元这个价格,杨国良怎么会明知呢?其次,原判关于“索购”的认定令人匪夷所思。一般索贿行为,受贿人强拿硬要,被索贿人违背真实意思,迫于无奈不得不行贿。而本案完全不存在这种情况,如果说,周瑞勇在向钱德根提出追加一套房子,钱德根告诉周瑞勇该房子按每平米4000元计价,周瑞勇此时不再愿意以原来与杨国良商量好的2800元的价格向杨国良出售,而杨国良仍然执意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果真如此的话,认定杨国良“索购”还情有可原。周瑞勇在得知4000元价格后从未向杨国良明确表示、流露过不再以原2800元价格出售,或让杨国良贴补差价,不知杨国良索从何来?基于以上两点原判关于此节的认定,不仅令人费解,难以服人,更不能让人接受。
(二)焦点二:杨国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
对如此关键问题的认定,原判却在主文部分,只用区区十个字笼统地认定杨国良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显得很苍白无力,既没有明确杨国良当时如何为瑞达谋利,谋取了怎样的利益,也没有表明今后杨国良能否为瑞达谋取利益。辩护人注意到,原审判决关于此节的论述,逻辑关系混乱,其将杨国良“参与土地置换协议的洽谈、选定房源以及结算补偿款等具体工作”与为瑞达公司谋取利益等同起来,混淆视听,给人造成错误认识,误以为,为瑞达谋取利益就是协议的洽谈、选定房源、结算补偿款等。关于谋取利益的问题,辩护人早在一审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协议洽谈、补偿款的支付、房源选定的决定权均不在杨国良,是顾晓明、钱德根的决策行为。从杨国良为瑞达先后两次选房的过程可以看出,杨国良不仅没有为瑞达谋取利益的想法,还刻意地在维护鑫荣公司的利益。不可否认,杨国良在侦查阶段曾经做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讲过“我们(其与瑞达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之类的话,办案人员也正是抓住这类供述不放,据以定案的。当然辩护人不知杨国良是在何种情况下,为何做出上述不利于己的供述,辩护人也无意探究办案人员的侦讯过程,因为我们每人都有“有些话是真的,却听上去很假;有些话是假的,却令人无庸置疑。”的尴尬经历。辩护人想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犯罪中不是一个主观要件,而是一个客观要件。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11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早有定论,就本案杨国良在鑫荣公司与瑞达公司业务往来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根本谈不上为瑞达公司承诺、实施、实现谋取利益。
 
二、关于本案程序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杨国良受贿25000元,而原审法院却认定176916元。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法院作出裁判列举了九种情形,其中有两种是有罪判决,既然作出有罪判决,显然原审法院是依据第一项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公诉机关起诉是25000元,法院判决改为176916元,说明起诉的事实是不清楚的起码是部分不清楚,证据也是不确实、不充分的。如果说,法院与公诉机关在这点上的认定不一致,正确的做法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再行判决,否则径行判决,无疑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越俎代庖,扮演两个角色,既当裁判员,又当一方运动员,很明显,在这场“竞技比赛”中,作为另一方运动员的被告人是不可能获得公平竞赛的机会,是注定要输掉比赛的。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辩护人相信,原审法院这样一个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明显错误的判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杨国良无罪。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劲夫                                       2007117
 


 
水致 @ 2007-11-07 22:35

2007年11月7日,下午1点30分,杨国良案于一中院第五法庭开庭。

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公诉方没有拿出任何新的东西,基本是沿袭了浦东法院的宣判意见,并且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根本就不是必要的,且一再强调杨国良是利用职务便利“强行索取”的一套房屋。

今天的庭上,我们的律师是浦东一审2次开庭以来表现最好的一次,也是最有力的一次。我们的律师当庭指出杨国良案发生的具体背景,并且明确杨案是有人欲冲击滞纳金民案而搞出来的,争论的焦点最终锁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上,杨国良也一再强调自己没有为瑞达公司谋取过任何利益,律师也一再指出这最重要的一点,有力地为杨国良做无罪辩护,并要求一中院能够采纳意见而改判无罪。然而,公诉方却认为,只要有职务便利,并且参与过其中工作了,便存在了利益,公诉方将之称为“无形利益”,而当我们律师反问公诉方“何谓无形利益”的时候,公诉方却理屈词穷不作解释,单就一再强调“只要有这个可能存在的利益,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方的“利益”之说,简直让人莫名其妙,利益是一个可以量化或者具体的概念,然而,到了公诉方这里,利益是可以无形的,这让人不得不想起中国宋代岳飞被杀之后的那三个字——“莫须有”。

在今天的庭上,公诉方几次用“强行索取”来形容杨国良的买房行为,其依据何在?就是在浦东,浦东的检察院也没有这样的公然“强词夺理”,单单用了一个“索购”。“强行索取”,是指杨国良强迫周瑞勇将房子卖给他,然而,周瑞勇的证言很清楚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他愿意以2800的价格卖一套房子给杨国良,至于,这套房子原本是多少价格,那是瑞达公司的内部定价,可以说和鑫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杨国良也一再表明,他只想买2800的房子,周愿卖就卖,不卖拉倒。试问,杨国良是如何向周瑞勇“强行索取”的?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情节,一个买房的事实,居然可以被这样武断地直接用“强行索取”来形容,这还是在法律范围内审案吗?还是有人别有用心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而恶意整死杨国良?

浦东的检察院好歹还编造了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借口,上海中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上一级的检察院,居然说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本不需要”这样的有失水准的话,难怪那位女检察员在庭上会有如此尴尬的表现了。



 
水致 @ 2007-11-04 16:11

发表于 2007-11-01 22:34:43

下午,律师来电通知,杨国良案将于下周三即11月7日下午1点半,在一中院第五法庭二审开庭。

浦东法院将上诉拖了整整一个月,于10月23日才递交一中院,一中院在11月1日即发出开庭通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并没有像浦东那般作死皮赖脸的拖延,看来这初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工作效率,确实无法与上一级人民法院相提并论。我们相信一中院会根据事实,对杨国良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水致 @ 2007-11-04 12:28

[时政]司法公正如何跳出权力干预

南方周末    2007-1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东:“一开展专项检查,就取得很大成绩”,而再一想,问题就来了:“非要到集中整治的时候来解决?”  

  司法公正如何跳出权力干预  
  
  □邓江波 □本报记者 苏永通 发自北京
  
  突破“权力”的干预

  10月28日闭幕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司法公正”成为焦点话题。“两高”负责人肖扬和贾春旺连续第四年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今年的主题分别是“公正司法”与“公正执法”。

  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中讨论了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杨敏在分组审议时做了自我介绍,他在特别强调基层身份后说,“下面办案,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她希望利用这个机会把下面一些问题反映上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比如,××自治区有一个案子,(法院)把一方的财产保全半年后,才有另一方的诉状,从2004年到2007年还没有审结。这是当地法院审判程序上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我反映了近10次,最高院很重视,把材料转了下去,但当地法院仍置之不理,这种情况怎么办?”

  杨希望,最高院能对下面采取更有效的监督措施。

  杨还讲了一个年轻人的故事:贵州铜仁地区玉屏县一个叫金牛的年轻人,从当地一个锰矿跳槽,总经理跟他说,“我让你没有好结果”,数月后,他被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将其判刑。而作为定罪关键证据的发票在第三次开庭时才被出示,且被涂改而未经任何检查。

  也有案例令闻者啼笑皆非,10月26日的北京晚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读到一篇报道:

  依照国务院相关条例,京石高速公路纯利润达6亿-7亿,应停止收费。但被收了5元钱通行费的赵先生,却输了官司。丰台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拒绝交费可以,但已收的钱,依法不能要回。

  对此,柳斌评价,权大于法仍存在,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如果欠款方是政府,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就容易受到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佑卿同样感到“无形的手”的力量,他接触的案子中,领导介入的情形很常见,甚至“通过秘书跟我打招呼,说省里有人要来见见我”。
  
  报告的“两面”

  上述人士发言所涉核心问题均需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解决。1992年,司法体制以审判方改革拉开帷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伍增荣看来,随着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的推动,司法公正理念已是“大家都懂的基本道理”,但落实仍不尽如人意。

  针对当前行政权力过大,司法得不到足够尊重的现状,多数委员认为,只有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在体制层面提高司法的地位,公正才会得以实现。

  事实上,在现实司法体系内,“两高”也在努力。“两高”拿出翔实数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报告成绩”。其中“专项治理”尤为突出。比如,最高检清理超期羁押已取得成果,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逐年减少:2003年24921人,2004年4947人,2005年271人,2006年210人。

  最高检的报告给委员张学东第一印象不错:“一开展专项检查,就取得很大成绩”,而再一想,问题就来了:“非要到集中整治的时候来解决?”

  听取工作报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两高”的重要手段。今年元旦起实施的监督法,更对人大监督做出全面规定。根据该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除听取同级“两院”报告外,还有权实施执法检查。

  五年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两高”8个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也大规模展开。上次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专门报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检查情况。2005年,全国人大还对律师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令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遗憾的是,在报告中他“基本上没有看到对舆论监督的提法”。而对外界而言,内部监督的很多做法“说服力是有限的”。

  列席此次常委会议的薛凤旋,也表达了“矛盾”看法。当了15年代表,他投了15次反对票。“不是反对‘两高’的实际工作成效,”他说,“只是对体制不完善提出一个警觉,一个呼吁。”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委员贺铿感觉到,本届人大立法“很卖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监督,“立了法,这个法能不能落实?”
  
  立法高要求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在内的部分人士认为,现行法律很多规定过于宽泛、原则,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事实稍有模糊,法官怎么判都不算错,很难让老百姓觉得公正合理。”

  此次常委会会议的看点之一是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均企图从立法源头上消除上述问题。

  如《律师法》新增“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专门对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做出明确规定,这被律师界欢迎,认为是程序公正的一大进步。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不再需要司法批准,且免于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原则上也将免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善律师处境,缓解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动辄得咎的处境。民事诉讼法修改则指向“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

  二者均以高票通过三审,但各方对其质量仍有更高要求。

  细心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发现,在近几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两高”报告的支持度大有改观,委员李春亭回忆,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两高”报告差几百票就被否决,“当时都很紧张,如果通不过怎么办?但现在就没有这个担心了。”

  不过,与政府工作报告90%甚至接近100%的高通过率相比,“两高”报告徘徊在70%多的赞成率,仍体现出司法公正与公众期待的落差。  

2003年3月11日“两会”期间,肖扬表示:对腐败法官绝不手软 CFP/图



 
水致 @ 2007-10-24 09:12

在杨国良这个案件上,
退侦拖到最后一天!
补侦拖到最后一天!
公安局起诉拖到最后一天!
检察院公诉拖到最后一天!
法院第一次开庭拖到最后几天!
第二次开庭又拖到最后两天!
一份判决书拖到最后一天发送!
就是连上个月的上诉也是拖到最后一天!都足足拖满了一个月于昨日10月23日才刚刚送出,这样的死拖时间,不是恶意整人是什么?难道我们不交钱,不妥协,使他们心理上难过了吗?这样的做法,难道不是这些人的心虚与手段的卑劣的最好反映吗?
按照法律正常规定,我们的上诉应该在9月29日之前就送出,然而,他们煞费苦心足足拖了一个月,我想,在这个月里,他们活动必不可能少,想法亦不可能少,可以说,这一个月他们肯定是用足了心思了!
不说这个月,自杨案开始,试问,他们有哪天过得安稳过?

注:丁晓青是没有什么好找的了,今日我直接电话给丁晓青领导陆某,在这里再次感谢其热心帮忙查询,法院里也并不是都像某些人那么不负责任,不为人民服务的!毕竟共产党内,还有良莠不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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